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干部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根据《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实施办法》(浙公通字(2003)38号)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、高级职称人员等在职人员,其中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:
(一)中层领导干部;
(二)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,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,国家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,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;
(三)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,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间的人员;
(四)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。
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及管理审批工作。
第二章 因私出国(境)的管理
第四条 因私出国(境)主要是指因探亲、访友、学习、旅游、就医、继承、接受和处理财产等个人原因的自费出国(境)。其中,申请探亲出国(境),探望对象为在国(境)外定居、留学或工作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直系亲属。
第五条 因私出国(境)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、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等,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(境)的,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。
第六条 申请探亲需提供被探亲对象的居住证明、留学证明、学校邀请函等证明材料。申请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需提供相关学习证明材料。
第七条 因私出国(境)实行从严管理,一般不超过一年两次,在外停留天数一般不超过一个月。中层干部因私出国(境)应不影响所负责或分管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,同一领导班子中的成员一般不得申请同时因私出国(境)。
第八条 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人员应填写《湖州学院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附件1、2),办理其他事项需使用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填写《湖州学院因私出入境证件领用审批表》(附件3)。审批表由所在学院(部门)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,并预留足够时间提交相应部门协助办理手续。
第九条 中层干部递交申请后经所在学院(部门)主要负责人同意,由党委组织部征求纪委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。中层干部之外人员由所在学院(部门)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,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。各学院(部门)认真做好审核审批、备案及登记等工作,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,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,要严格审查,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。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(境)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,不得批准其出国(境)。
第三章 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管理
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出入境通行证。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必须及时上交、集中保管。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证件具体管理,指定专人进行收缴、登记、造册、保管。
第十一条 新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签发之日起10天内上交或报备证件情况;因职务提升、职称晋升等原因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,自任职(晋升)文件下发后10天内,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上交学校集中保管。因私出国(境)返回后,应在10天内上交所持有的出入境证件,同时如实填写《湖州学院因私出国(境)情况报告登记表》(附件4)。因故未按时出国(境)或取消行程的,应在获得批准的出国(境)日期前及时上交已领的出入境证件。
第十二条 出入境证件必须凭审批件规范领取。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部门和人员,必须以相应的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,并由领取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。
第十三条 如有遗失出入境证件的,应当书面向组织人事部门说明情况,并及时到申领证件的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四章 因私出国(境)的监督
第十四条 各学院(部门)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情况,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积极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。对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管理人员在国(境)外期间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,因私出国(境)实行一事一批,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,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。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行程和目的地,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。如确需变更行程和目的地,应提前重新报批。
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。已经办理的,本人要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领导干部的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,领导干部本人要向学校党委和组织、纪检部门报告。
第十七条 对拒不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人员,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(境)情况的,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,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(境)的申请。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对违规办理出入境证件、未经审批擅自出国(境)、逾期滞留、弄虚作假申请因私出国(境)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(境)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,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
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(境)所有费用必须个人自理,不得接受外商、境外非政府组织或驻国(境)外中资机构(企业)等境内外机构以及服务、监督对象的资助,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费用。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(境)确需使用因私证件的,需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。
第二十条 党员因私出国(境)后,党籍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如今后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未尽事宜,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。
附件:1.湖州学院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(中层干部用表).docx
3.湖州学院因私出入境证件领用审批表(其他事项使用证件用表).docx